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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宗矿机交易案

imtokenusdt钱包 2023-01-17 13:05:58

2018年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网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引发币圈和连锁圈关注。该判决涉及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矿机交易的合法性。对关键问题的讨论也体现了我国对加密货币及相关衍生问题的司法态度。本文以本案判决为参考。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下,本文试图对我国虚拟货币矿机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对虚拟货币投资的相关风险进行提示。

案例回顾

一、案例简介

•2018.1.4 原告在被告网站上购买了20台比特币矿机,共计61.2万元,约定交货时间为2018.3.31 .

•1.5原告已全额支付;

•2.3原告提出全额退款;

•3.23 被告拒绝退款;

•3.31 被告按照约定交付了所有货物;

•4.3原告拒绝接受所有货物;

•4.14 被告签收退货。

• 期间,原告第二次提出退款,被告再次拒绝,并给原告发了“通知书”通知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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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

•驳回原告的所有主张。

原告辩称

被告认为

法院判决

被告称交货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交货时间、交货方式等事项也不清楚。

被告从未提议签署书面合同。原告在下单时,已确认合同标的物、数量、价格等必要条款,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购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已根据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原告放弃此主张。

双方交易标的物涉嫌违法,没有使用价值。

出售矿机并不违法。禁止的是比特币的发行和融资。它不禁止持有比特币以及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比特币。矿机本身不受法律法规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禁止。

支持被告:比特币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因此,买卖矿机的合同是合法成立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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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获得不合理商品。

矿机是生产资料,不是为日常消费而购买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支持被告:不符合七日无理退货制度的初衷;购买比特币矿机不属于消费行为,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内。

本案法律问题的讨论

一、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是商品还是货币?还是别的什么?

在我国目前的监管背景下,比特币无疑不是法定货币,但从货币的广泛范围来看,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是否不是法定货币成为了讨论的焦点。货币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如果像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不具备货币的特性,那么比特币只能像本次判断一样被定义为普通商品。

在最早的货币理论中,人们认为货币应该具有价值储存、价值衡量和交换媒介的功能。比特币是否具有价值储存和价值规模的功能仍有争议,但比特币目前不具备交换媒介的功能,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承认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货币地位。虽然日本暂时承认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货币地位,但日本产经新闻在 2018 年 7 月 2 日的一篇报道中提到,FSA 正在考虑将加密货币的监管从现行的资金结算法中转换。对于金融工具和交易法,这意味着比特币在日本可能被视为一种金融商品。

因此,笔者认为比特币暂时不具备货币的基本功能,除非得到主权国家的承认,否则它不是货币。

二、矿机是合法的可交易物吗?

比特币系统中的挖矿是指系统用户通过支付算力获得比特币的过程。新的比特币是由用户运行软件创建的,而挖矿是生成比特币的唯一途径。用于挖矿的计算机称为矿机。这类电脑一般由专业的挖矿芯片组成,多采用烧录显卡的方式,耗电大。有些矿机是由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显卡阵列组成的。虽然用来获取比特币的电脑及其配件被称为“矿机”,但其实矿机是由大量显卡组成的高颜值机器,但显卡不仅仅用于挖矿,任何电脑都是配备相应级别的显卡。虽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否认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定货币地位,但禁止融资主体向投资者募集虚拟货币,不得获取、生产和持有虚拟货币。 .

因此,笔者认为,矿机是有形的存在,不仅是为了挖矿,而且挖矿行为不违反我国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矿机是可以合法转让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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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界定矿机交易的法律性质?

按照上面的说法,挖矿是“矿工”付出的算力,也就是劳动力进行转换的过程,而获得比特币是劳动力通过劳动力转换的结果。挖矿本身是一个生产过程,而购买的矿机是生产工具,是生产的三要素之一,应该算是生产性消费。

矿工是算法比普通电脑更强大的电脑,其价格是普通电脑的数倍甚至十倍。因此,虽然矿机在功能上并非不能用于日常消费,但以高价购买普通电脑功能的矿机显然不具备其行为的合理性。

回到本案,笔者认为原告购买矿机的目的是为了挖矿,因此将其购买矿机定义为生产性消费是合理的。

四、本案通过网上交易购买矿机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制度是消费者在期限内单方面无理由撤回合同意向的权利。法院认为,“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仅用于网购、电视购物等实物无法取用的情况。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与商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本案原告陈某不是。不了解矿机信息,但未能及时了解我国虚拟货币最新政策,涉嫌要求卖家“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退货使用规则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违背了规则的初衷。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可以适用“7日内无故退货”的情形。

对于法院关于“7日内无理由退还”不适用于本案的结论,笔者并不完全反对,但笔者对论证路径有不同看法。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退货”的权利。对于网上交易,这样的“后悔权”提供了明确的例外,但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例外显然是不一致的。 “在现代消费者权益体系中,消费者的撤回权不仅是消费者安全权和知情权的保障,也是消费者选择权和救济权的直接体现。” 《周璐璐.学术探索[J].2017.3).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悔罪权”的主观理由不符合不符合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认为当事人不应该行使“后悔权”的想法有些软弱。

(一)由于网上交易的交易形式特殊,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下,网上交易的风险应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一切由买家公正承担交易风险。

与线下实体交易相比,线上交易的形式本身存在交易延迟、信息不对称等缺点。因此,赋予网络交易购买者的这种“后悔权”在法律上应当具有排他性。 ,绝对的形成权。回到这个案例,矿机交易本身是时间敏感的。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风险都应该是众所周知的。买方行使“后悔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可以通过事先约定本次交易由于其特殊性不适用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或通过其他非网络交易方式完成交易来排除。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平等约定的前提下,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完成了矿机买卖,应以以下形式共同承担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网上交易。笔者认为,法院判决买方承担本次交易的全部风险,不符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网络经营者权利限制和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的在线消费者。仍然存在不恰当的判断。地点。

(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消费行为不仅包括生活消费,还包括生产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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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认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的。保护法。

实际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持续健康发展网络经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唯一上位法,因此使用的消费者《消费者法》规定的日常消费并不是《办法》唯一的保护对象,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原告购买矿机的消费者是什么类型,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消费者类别纳入,自然也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一项行政法规,是对一切网络交易行为的管理规范。本办法范围内的标准交易形式比交易内容。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商品的持续健康发展。网络经济……”。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

结合《网上交易管理办法》中部门规章的属性和管理规范功能,《办法》的监管对象明确包括所有网上商品交易,规定不区分消费和网购。交易内容,法院以交易性质为由排除该申请似乎不合适。

(四)本案判决结果的合理论证

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购商品七日不合理退货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为确保落实七日不合理退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如果《网购商品七日不合理退货暂行办法》可以适用于本案,上述法院判决逻辑完全合理。根据从“法映寰兰”公众号获得的本案判决书原文,法院以后者作为本案判决依据。那么,根据前文比特币挖矿机违法吗,笔者认为该判决的内容存在一定的瑕疵。事实上,正是因为法院首先认定原告购买矿机不构成生活消费,所以本案《网购商品七日无理退货暂行办法》根本不能适用。 .

但是,作者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并不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原告声称的比特币市场汇率下跌,以及相关央行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ICO的相关文件和通知时间,推测原告的主张应该是合理的滥用“反悔权”,违反诚信原则根据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原告的退货请求不予支持。

(五)从本案交易时间的线索可以看出本案判断的合理性

本案约定交货时间为3月31日,下单时间为1月2日。交货周期如此长的合理解释之一是被告需要提前做好交货准备,甚至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交易费用(但根据笔者在相关网站查询,矿机不是定制产品,下单后24小时内即可发货)。原告在交货日期(2月3日)前约两个月提出退款申请后,被告仍按原订单发货。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被告声称已经做好了履行合同的准备,应当保护继续履行合同,即使原告坚持解除合同,至少被告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是应予支持的,毕竟原告的退款请求是在订单创建后一个月发出的。然而,在诉讼中(至少从判决文件来看),被告从未声称组织过生产或支付了交易费用。如果根据这个逻辑推测被告在原告申请退款时并没有产生任何交易费用是合理的,那么本次交易中哪一方有过错以及原告是否有过错还有待观察。交易。进一步讨论和论证。

律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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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不了解虚拟货币相关金融知识的前提下,碰硬币要小心。

自2013年以来,比特币在我国被炒作为一种投机工具,当时在中国成立了三个国内交易所,比特币中国(BTCC)、Okcoin和火币。 2013年,比特币中国(BTCC)交易平台交易量突破80,000 BTC,比特币价格一路飙升。随着监管趋严,比特币交易量锐减,价格也随之暴跌。国内三大交易所也在2017年9月关闭了人民币交易。

在缺乏优质投资渠道的背景下,一些人,在不具备一定的比特币投资金融知识和相关背景的前提下,听信而信,盲目跟风风险投资,必然带来自己的投资风险很大。

更关键的是,当今市场上的一些虚拟货币并不是严格去中心化的,也不是比特币。虚拟货币不等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加密货币依赖于区块链技术,而虚拟货币一般是指所有非实物货币。市场上的虚拟货币背后有特定的发行人,技术含量不高,依托平台进行中心化交易,但也有一些纯粹是金融诈骗和网络传销,完全没有技术含量。当今市场上绝大多数虚拟货币都只依赖于互联网的形式,而与区块链或比特币完全无关。

二、在不了解挖矿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谨慎挖矿。

中国第一个卖比特币矿机的人是北航硕士,在网上俗称“南瓜张”。 2012年,他在淘宝接受单价9200元的预订,不承诺交货期,不提供销售服务,不接受更改收货地址,不能退款也不接受交付货物。当时比特币的市场价格飞涨,当时一台矿机一天能挖出10个比特币,每个比特币的价格在400元左右。所以买矿机可以说是稳赚不赔。交易,当时的规定几乎是空白。

随着“9月4日”政策的出台,数千台矿机加入挖矿大军比特币挖矿机违法吗,解决问题的难度不断加大。如今,普通人不可能通过PC电脑挖比特币,专业矿机的挖矿能力也在急剧下降。反而是各种诡异的挖矿骗局。

因此,在对矿机这些技术缺乏了解的前提下,大家对矿机挖矿或投资要谨慎。

三、矿机卖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销售界面夸大或虚假宣传挖矿收益。

目前我国不禁止矿机交易,但不代表币圈矿机卖家可以免于法律监管。目前市面上部分商家在销售各类虚拟货币矿机时,会使用“保证收益X%以上”、“保证月收益”或“包月/包月”等诸多词语。宣传。

事实上,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我国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矿机卖家依然以“保证收益”的方式引诱币圈玩家投资矿机,这显然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而且,当币圈玩家在购买矿机后发现无法兑现承诺收益时,卖家也有被索赔的风险。

因此,矿工卖家在销售中应谨慎使用宣传,避免出现承诺收益、保本投资等性质的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