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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仲裁圈

imtoken苹果闪退 2023-07-09 05:07:53

本文首发于北京仲裁2020年第一卷,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仲裁委员会(bac_biac),现经仲裁圈授权转发。

文/王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业发展部/法律部副总经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本文共8531字,推荐阅读时间17分钟

摘要:目前,各争议解决机构对比特币相关争议的裁决存在较大差异,这反映了在实践中,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对比特币法律性质的认识仍存在差异。笔者试图了解比特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法律属性,分析我国争议解决机构对五类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益处。

关键词:比特币;法律性质;争议解决

2008年10月31日,随着中本聪的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发表,比特币诞生了。2009 年 1 月 3 日,比特币创世区块在芬兰赫尔辛基诞生。比特币的诞生,标志着以信息形成和流动为特征的互联网道路加速迈向以价值形成和传递为特征的价值互联网新时代。

一、比特币及其法律性质介绍

(一)比特币介绍

比特币是一种用户自治的、跨境的、去中心化的加密电子货币。它是开源软件工程模型、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组合。它用于 P2P 和其他网络和分布式数据库。平台上形成的具有货币发行交易和账户管理的开源程序。当每个参与者执行特定算法并成功解决问题时,他们就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些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式被称为“挖矿”。除了原有的通过挖矿获得比特币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在比特币交易网络上交易获得比特币。由于其技术特性,比特币的总数是有限的,预计到2140年将达到2100万的上限。在比特币之后,以太坊、达世币、卡尔达诺、比特股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相继出现。为了表述方便,笔者将比特币也称为这种区块链数字货币。

(二)比特币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判断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应掌握以下两个方面:

1.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货币

目前对数字货币没有统一的定义。国际清算银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现形式,通过数据交换起到交易、流通、记账单位和价值存储的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强调,数字货币代表了价值的数字表示,并且基于用于存储和交换等多种目的的电子手段。EBA(欧洲银行管理局)认为,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可以数字化代表货币的价值。它不是由中央机构发行,与法定货币没有挂钩,而是因为它被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它可以用作支付手段。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数字货币概念。笔者认为,由于学者们的研究视角不同,数字货币的概念也有所不同。同时,它也随着技术进步和各国新政策的变化而呈现出动态变化。因此,对数字货币的自私定义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技术类型和新的监管政策。应以包容审慎的心态,立足核心特点,以发展的眼光,动态调控。一般来说,数字货币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在形式上,它是一种基于计算机技术发展起来的非实物货币,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不以化学介质为载体;本质上,它的安全性和排他性是由物理算法或加密技术来保证的;第三,在有效性上,它是一种由开发者(可以是国家或私人)发行和控制、独立运作的货币类型。从数字货币发行方的角度来看,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央行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提供信用背书。它是一种具有主权和合法补偿的纯数字货币。私有数字货币是一种纯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人,但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的支付。

比特币以密码学为基础运作,依靠区块链技术公开平台上的所有交易信息。并非由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权威机构发行。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网络化、总量固定、国际流通、速度快等特点。低成本等特点,完全符合数字货币的基本特点。由于数字货币的概念主要用于描述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中间形态,比特币作为典型的区块链货币也成为了数字货币描述的主要对象。从发行人的角度来看,比特币是一种私人数字货币。

2.比特币几乎不是理想的法定货币

比特币能否成为法定货币众说纷纭,哈耶克“去国家化货币”自由主义的支持者持积极态度。例如,Selgin (2013) 创造性地将比特币定性为“合成商品货币”,认为考虑到商品货币和公共债务的“双重优势”,它可以作为一种新的基础货币;Harvey ( Harvey, 2015)认为,虽然比特币缺乏政府和实物商品的支持,但其来自用户的信用也让其可以作为货币使用;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比特币是一种固定总量的货币,牺牲了可控性更糟糕的是,它必然会导致通货紧缩,从而损害整体经济,使其难以成为法定货币。

笔者认为,比特币由于其固有的一些特性,很难成为一种合法的数字货币。详细情况如下:

(1)比特币的价值值得商榷。根据主流货币理论中货币商品的本质,货币作为一种普通等价物必须像传统的贵金属货币一样有自己的价值,虽然也有观点认为比特币具有消费由于“挖矿”。估计处理能源的价值,但大多数学者持相反的观点。Hanley (2018), Yermack, 2013) 将比特币描述为投机商品,他认为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支出不能产生“内在价值”,而从货币兑换媒介的功能来看,其现值只取决于在商品交易中的作用;李冲(2015)则严格区分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并认为比特币除了交换价值外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因此投入其生产的劳动力无法产生价值,这与真正的商品货币有着本质的区别。

(2)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的背书。从货币债权理论的角度来看,货币主要体现原债务人的承诺或义务,而法定货币则体现国家对公众的债权和承诺,由其支持。国家信用。比特币是通过挖矿形成的,天生缺乏国家信用的背书,因此未能成为法定货币。克鲁格曼(2013)强调比特币不是由国家创造或背书;宋盛程、江以乐(2016)认为比特币没有中心化发行人,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易先荣(2018)认为比特币的技术设计本身缺乏制度保障,存在信用担保。

(3)比特币存在安全隐患,虽然比特币的基础支付系统是安全的,但衍生出来的交易所和支付软件很难保证其安全,比特币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在同时,由于比特币的运行时间相对较短,一些技术漏洞被发现后尚未构建。

(4)比特币监管缺位。比特币旨在规避任何现有组织或机构的监管,严重不符合法定货币的监管需求。而且由于缺乏监管机制,因此没有为比特币做信用背书很容易滋生借助比特币的逃税、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5)比特币有交易串扰。每个比特币区块的形成需要10分钟,每笔交易的验证也需要10分钟。比特币系统每秒只能支持7笔交易,相比之下,全球VISA支付网络每秒可以处理4万笔交易,而支付宝在2016年双十一期间达到了每秒12万笔交易的峰值。这些交易在比特币中的信噪比无法满足及时确认交易的需求。

(6)比特币消耗大量能源。比特币需要消耗大量能源才能形成比特币并保证其安全流通。比特币目前的用电量约占全球供应量的0.21%,相当于基于7座先进气冷堆(AGR)核电站的发电量,比特币每年消耗约59太瓦时的能源,而德国整体每年消耗约58太瓦时的能源.

(7)比特币的价值是不稳定的。由于比特币的固定下跌规律与其需求的快速扩张不匹配,比特币市场的投机行为兴起。投机削弱了比特币价值的稳定性,它确实不匹配法定货币所需的稳定币价值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能否成为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主要取决于每个国家的货币政策。虽然目前没有国家承认比特币为其法定货币,但必须澄清的是,这是事实问题,而不是学术争论的问题。以上分析主要是基于比特币的技术特点和各国目前对法定货币的要求进行的理论分析。

二、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新规定

目前各国对比特币的新规因国家经济实力和监管偏好差异很大:俄罗斯官方宣布比特币交易是非法的,不得在俄罗斯使用,比特币等的生产、使用和推广虚拟货币行为受到行政罚款。玻利维亚中央银行发布了一项官方新政策,指出使用任何非政府或其授权组织发行的货币都是非法的,包括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德国政府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认为它属于“私人货币”的范畴。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记账单位,”意味着它可以用于该国的税收和交易目的。日本在2016年修改《资金结算法》时,专门设置了第三章之二“虚拟货币”,以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和支付手段,并对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制定了明确的监管规定。在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查处背景下,日本也因此成为全球ICO的热点。美国对比特币的态度更加微妙,经历了从积极到谨慎的转变。2011年至2016年,美国财政部、证监会等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多次表态,认可比特币对社会的创新贡献并支持其发展。2015年纽约州金融服务部即将出台《虚拟货币监管法案》,2017年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案》。但自 2017 年以来,由于比特币的大幅下滑和 ICO 的普及,美国开始提醒投资者警惕数字货币的风险,对其未来的发展持谨慎态度。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角度来看,比特币被认为是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工具或期货,但不能被视为与欧元等值的货币。2019 年 6 月 18 日,

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和《公告》的效力等级虽然只是部门规范,但体现了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监管的心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通知》和《公告》都强调比特币不是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且与货币不具有同等价值,其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因此其作为法定货币从事的领域是政府不允许的。

(2)比特币是虚拟商品。《通知》指出比特币是虚拟商品。国家不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货币的身份,而是承认它是虚拟商品。因为概念比虚拟货币小。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比特币不被承认为货币,但它被认为是一种商品。

(3)国家严禁与比特币相关的活动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金融机构和非交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和开户提供融资。 “虚拟货币”。设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为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投保或包括代币和“虚拟货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关于比特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的法律性质,有两点值得指出:

首先,它不能被视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在法律上与之相似的概念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民法通则》并未对虚拟财产的外延和内涵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交出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到其他法律。

其次,不能将其视为物权法中的“物”。基于合法产权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比特币不能被视为物权法下的财产。

综上所述,国家并没有严格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的活动,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从事的活动以及上述第3款规定的活动除外。

三、比特币纠纷的种类及裁决思路

目前,国内有很多关于比特币的纠纷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由于仲裁的保密性,笔者仅在网上找到仲裁机构裁决的介绍,其余案件均来自法院裁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作者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了964件案件;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为关键词搜索154个案例,作者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154个案例。关键字搜索的“风险通知”产生了 71 个案例。笔者选取了一些重大案例进行分析。根据当事人的主要诉求,笔者主要将此类案件分为五类:

(一)比特币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比特币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投资平台与投资者因比特币分配不当而发生的退款纠纷。典型案例有:李某峰与葡萄科技公司不当得利退还纠纷,新福宝公司与陈某峰退还不当得利纠纷。关于比特币不当得利退还纠纷,目前的判决比较一致。比特币看似不是法定货币,但并不妨碍比特币作为通常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只要有合法的退款依据,法院都支持退款请求。例如,在李某峰与葡萄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退还纠纷案中,法院表示,葡萄科技公司筹建比特币在线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不影响李某峰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承担获得相应利益的责任。退款责任。在支付宝公司与陈某峰退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法院表示,国家目前不承认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将其作为货币使用。用于流通和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尚未确认以太币。它可以与通常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比特币矿机订购纠纷

比特币矿机订单纠纷主要是自然人之间因购买比特币矿机引起的纠纷。具体案例包括:张某销售合同纠纷、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关于比特币矿机订单纠纷,目前对此类纠纷的判断比较一致。矿机本身作为一种商品,法律法规并未严格禁止。因此,买卖矿机是合法有效的。矿机纠纷,相当于平时处理商品买卖纠纷。

(三)比特币买卖纠纷

比特币买卖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买卖比特币的纠纷。具体案件包括:谭某源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对于比特币买卖纠纷,目前的裁决并不一致,主要分为两类:

1.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在谭某源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审法官认定:因涉案标的π币的违法性,涉案标的的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因此,谭与谭就“π币”达成的买卖协议的法律关系应视为无效,因协议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二审法官认定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二审法官认定:从《公告》中可以看出,虽然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是人身自由,这种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2.交易合法有效

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认定社会资本方签订的比特币返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视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严格禁止比特币的私人持有和合法流通。比特币可以成为交付对象。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它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人类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各方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当事人的一致表达,不违法,仲裁庭承认。

(四)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

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因委托投资比特币而引起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黄某潘与郭某英委托协议纠纷、聂某成与秦某敏民间借贷纠纷、闫某宇与焦某丽委托协议纠纷、史某清与付某委托协议纠纷、曾某云不当得利纠纷与吴某峰、吴某之与双某轩委托理财协议纠纷、黄某方与郭某英委托协议纠纷、蓝某与曹某阳、雷某梅与徐某丽委托协议纠纷、徐某斌委托纠纷协议。对于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

1.委托事项违法,委托协议无效

在石某清与付某的委托协议纠纷案中,法院称:所谓“cvb”是一种类似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原告委托被告进行cvb投资经营的行为不能在当前背景下受到法律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协议的保护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

2.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大部分委托投资裁定并没有使委托合同无效,而是强调由于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委托人对委托人已经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应由委托代理人承担责任。根据双方的协议。承接;受托人未完成的部分,受托人应当退还受托人的资金。

曾某云、吴某峰不当得利纠纷、黄某潘、郭某英委托协议纠纷、聂某成、秦某敏民间借贷纠纷、兰某、曹某阳委托协议纠纷、雷某梅、徐某某委托协议纠纷法院根据《公告》内容指出,投资比特币属于人身自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虚拟货币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及相应后果应由客户自行决定。风险自负。在黄某方与郭某英委托协议、吴某智与双某轩委托理财协议纠纷中,法院对受托人已完成的委托事项与未完成的委托事项进行区别处理。责任由客户承担。对于未完成的委托事项,受托人应当将相应的投资资金返还给委托人。在闫某宇与焦某丽之间的委托协议纠纷中,法院并未分析委托事项是否合法,仅表示双方委托事项均已完成,受托人已按照规定完成委托事项。客户的请求,并拒绝了客户的诉讼请求。责任由客户承担。对于未完成的委托事项,受托人应当将相应的投资资金返还给委托人。在闫某宇与焦某丽之间的委托协议纠纷中,法院并未分析委托事项是否合法,仅表示双方委托事项均已完成,受托人已按照规定完成委托事项。客户的请求,并拒绝了客户的诉讼请求。责任由客户承担。对于未完成的委托事项,受托人应当将相应的投资资金返还给委托人。在闫某宇与焦某丽之间的委托协议纠纷中,法院并未分析委托事项是否合法,仅表示双方委托事项均已完成,受托人已按照规定完成委托事项。客户的请求,并拒绝了客户的诉讼请求。

(五)用户与平台的比特币投资纠纷

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比特币投资纠纷是指用户与平台之间关于比特币投资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冯某然与乐酷达公司(OKCOIN)现金纠纷、周某美与漫威信息有限公司协议纠纷、王某强与济南智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议纠纷、中亚智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就该协议发生纠纷。关于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比特币投资纠纷,目前的裁决思路大相径庭,主要分为:

1.合同无效

在中亚智能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协议纠纷中,法院表示,涉案《积分结算处理协议》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风险由用户承担

在周某梅与漫威信息公司协议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融资主体。以上为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因此,比特币形成的债权均属于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在王某强与济南知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协议纠纷中,法院表示,比特币形成的债权均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3.不违法

在冯某然诉乐酷达公司(OKCOIN)现金纠纷案中,法院裁定支持投资者的现金返还请求。法院认定,冯某然收购比特币现金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和新政的规定。乐库达公司向用户收取比特币分叉产生的比特币现金,不违反“不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买卖代币作为中央交易对手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冯某然作为比特币“公民利益”在特定时间的持有者,

四、关于比特币相关纠纷的思路建议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的法院/仲裁机构有不同的判决。还有一个问题是大家对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掌握程度不同,也有审判的价值取向问题。. 笔者建议,在我国目前新的监管政策下,在处理比特币财产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1.以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为标准,严格区分国家严禁的比特币交易的性质和类型

首先,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是本案裁决的前提。比特币本身是一种数字货币,因此可以作为正常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很难成为法定货币。在国家允许其作为法定货币使用之前,国家法律不允许其作为法定货币进行活动。

其次,了解国家新政文件是本案判决的关键。理解《通知》和《公告》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国家规定的主体是“融资主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各类金融机构和非交银支付”机构”,不是一般的民商事主体;其次,其严禁的交易行为是比特币作为货币所从事的活动。如果比特币不作为货币从事活动,就不是国家严禁的交易。例如,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同意归还比特币,比特币仅作为共同财产。因此,本次交易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有效。在谭某源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进行人民币与π币的订单交易比特币可以私下转让吗,直接违反了《公告》的相关规定,因此违反了交易规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涉及到法币与比特币的交易,也需要区分比特币是作为货币角色与法币的兑换,还是以法币作为共同财产购买. 在英国的 HashFast Administrator v Marc Lowe 案中比特币可以私下转让吗

2.注意区分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督的关系

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管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管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管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不同的职能定位。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利的帮助下,对市场经济的微观干预和控制;另一方面,民商事审判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刑事约定关系,侧重约定和契约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3.从发展的角度看待比特币争议解决

从比特币的发展史来看,其本质是一种数字货币,代表了互联网经济下货币体系的发展方向。各国政府现在都在积极从事数字货币的研究和推广。我国央行将于2017年1月29日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从技术、经济影响、监管问题和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研究。2019年5月末,在广州举办的2019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研发的PBCTFP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亮相。它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贸易金融,并已落地。. 所以,对于这个新兴的东西,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而不是被砍死。冯某然诉乐酷达公司一案的判决,体现了对新技术的包容审慎的裁判思想。

4.慎用协议无效

目前在一些试验中,直接将基于比特币的交易协议定义为无效,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首先,直接引用《通知》和《公告》来宣告协议无效,在适用法律上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通知》和《公告》是部门规范,不是本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法》第 52 条。强制性规定。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监管领域的此类禁止性规定最好不要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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